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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仲裁办召开 “商品房买卖合同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0-12-06 17:10:34

来源: 淄博仲裁委员会

分类: 本地楼市


12月4日,由淄博仲裁委员会、淄博市普法协会共同主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行,会议邀请市人大法工委法规科副科长田晓玮、市法院执行局法官邢菲、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孙锋、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总工程师刘建忠、市律协秘书长贾茂远,淄博仲裁办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李红升参加并作讲话,淄博仲裁办四级调研员满河军参加,会议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建筑房地产专业组组长张培亮主持,来自全市房地产企业负责人、骨干仲裁员及律师等2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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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分别就商品房的交房条件、办证义务主体、“双合同”问题、按揭贷款担保责任解除等热点法律问题,结合个人工作实际,踊跃发言,各抒己见,现场气氛热烈。

李红升作总结讲话,首先,他对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嘉宾、专家表示感谢,他指出本次研讨会紧紧抓住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热点问题,通过讨论的形式多角度展开观点的碰撞,引发与会人员的思考与讨论,为引导、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助力与支持。他表示,下一步,淄博仲裁办将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在专业化道路继续深耕细作,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努力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淄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淄博仲裁

淄博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登记,于1995年12月27日成立的淄博市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
其职责是: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便捷方式。仲裁的突出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

淄博仲裁委员会温馨提示

标准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责任编辑: ac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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