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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环保约谈办法今日起实施 满足八种情形之一将被约谈

发布时间: 2017-10-18 15:43:55

来源: 鲁中晨报

分类: 其他楼讯


    淄博楼盘网10月18日讯17日,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政府获悉,为督促和强化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据悉,《办法》自今日起正式实施,满足八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被约谈。 

  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 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指标月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超过30%或有2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均超过20%的;连续3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一名的。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月均值劣于Ⅴ类、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甚至降类的。 

  在污染治理任务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进展较慢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保护任务未落实到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年内受冲击2次及以上,且进水超标溯源排查不力的;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3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日均值累计3次及以上超标的。 

  此外,还有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以及对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整改不力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当出现需要约谈情形时,市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及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市环保局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并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在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同时,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 

责任编辑: byl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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