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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炒房”、阴阳合同等 淄博给房产经纪机构立规矩

发布时间: 2018-02-07 14:29:44

来源: 鲁中晨报

分类: 行业动态


      淄博楼盘网2月7日讯(编辑:小毕)日前,淄博市房管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加强二手房网签行为和交易资金的监管,规范经纪机构的交易行为,防范“炒房”,阴阳合同,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

  根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含售楼处、门头)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从事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至少有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门店等)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营销策划、咨询等经纪业务应当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同时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有关业务窗口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签服务,并对房源真实性、房屋他项权利及权利限制等情况进行核验。

  区县房管局、市房产信息中心要切实抓好二手房交易网签合同备案工作。网签并备案的合同信息将与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网,作为当事人办理贷款的审核依据和缴纳税款的要件。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二手房网签行为和交易资金的监管,规范经纪机构的交易行为,防范“炒房”,阴阳合同,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

  各区(县)房管部门会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处理等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 weimeiling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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